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2********,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辽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镇**村,住湖南省**市**区**园**号楼,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洪福,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6年6月、8月在担任辽宁**有限公司**期间,与山东**有限公司签订了二份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马某某擅自取消该公司与山东**公司的采购合同,并让山东**有限公司将货款91300元人民币打入自己指定的帐户。辽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杜某某发现后,马某某于2016年12月通过山东**有限公司退回货款335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将钱款全部返回辽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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