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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83********,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宁夏青铜峡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镇**村,现住宁夏同心县**镇**村。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同年3月6日、5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中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4月4日、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姐夫丁某某被查出患有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等疾病。2018年4月,丁某某向中宁县**乡**村委会申请低保,截止同年10月办理未果。10月29日9时许,丁某某与妻子杨某甲(另行处理)因申请低保事宜到中宁县徐套乡人民政府,杨某甲进入徐套乡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要求给其解决低保被劝出会议室。会议结束后,杨某甲进入会议室,阻拦民政干部田某某离开并与田某某发生争执,后从田某某鼻部殴打,致田某某倒地,杨某甲也随即躺在会议室门口。120救护人员到场后,丁某某、杨某甲拒绝入医诊治。丁某某到乡书记王某某办公室要求处理低保及杨某甲被打事宜,并电话告知家人此事。杨某甲之弟杨某乙(另行处理)得知此事后与其妻马某某(另行处理)等人赶到乡人民政府。杨某乙将二楼会议室内的一张办公桌和一把椅子砸毁、会议室门损坏。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乡书记王某某办公桌上物品扔在地上,造成现场群众围观。约13时28分许,杨某甲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次日10时许,杨某甲、丁某某等人再次到徐套乡人民政府要求处理低保及杨某甲被打事宜,在二楼会议室外等待处理通知时被公安民警带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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