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9日退查重报。
灌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21日,在东海县**镇**东路**小区工地处,因开发商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方在小区进出口砌墙的方式索要欠款。李某某纠集周某某、陆某某等人到该工地阻拦施工方砌墙,与施工方负责人何某某发生矛盾。随后李某某纠集周某某、陆某某、宁某某等十几名社会青年持铁锨、木棍等工具,何某某纠集刘某某、涂某某、袁某某等百余名农民工持铁锨等工具,双方人员在伊顿印象工地进行斗殴,斗殴过程中导致宁某某、周某某(二人经鉴定为轻微伤)等多人受伤。随后何某某一方多名农民工将李某某等人乘坐至现场的两辆轿车砸坏并掀翻(辆轿车经东海县物价局鉴定损失价格为15214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灌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某某是否明知李某某让其购买铁锨柄的目的是用于聚众斗殴,只有马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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