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聚众斗殴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12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2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汪某某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马某某。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认定:

2018年11月5日晚上23时许,苏某某(不起诉)、汪某某、何某某等人从澳门乘坐飞机回到三亚市,王某甲到机场接机,期间苏某某等人在三亚市凤凰机场碰见借她钱的王某乙(已判决),苏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等人拦住王某乙,要求王某乙还钱,双方发生口角,被附近的巡逻警察带至三亚市机场派出所了解情况并进行现场调解。之后王某乙乘坐出租车回三亚市商品街住处,苏某某、何某某乘坐出租车,汪某某乘坐一辆白色路虎车跟在后面,路上王某乙发现有人在跟踪自己,于是打电话给钟某某,钟某某让王某乙到商品街十二巷找他。此时苏某某、何某某也跟着来到商品街十二巷路口后,汪某某、王某甲也赶到十二巷路口,接着被汪某某电话召集来的邢某某(不起诉),被邢某某电话召集来的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先后赶到现场。王某乙独自回到**街**巷**号**公寓**房间,从阳台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后腰部位。王某乙带着刀步行到商品街十一巷与祥瑞路交界处与苏某某、何某某以及汪某某、邢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等相遇。苏某某、何某某以及汪某某在与王某乙争执是否欠钱一事时,汪某某冲上前用拳头打了王某乙,王某乙从后背拔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追赶汪某某,追逐途中,汪某某摔倒在地上,王某乙拿刀朝汪某某的手脚连刺九刀(致急性重度失血性休克)。王某乙逃离现场时,被邢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手持木棍、铁叉追赶,在商品街九巷被堵截、控制。刘某某等人在抢夺王某乙的水果刀时造成王某乙的左腿被刀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汪某某受伤后被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汪某某系生前四肢多处刀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 、报案书、通话清单等书证;2. 另案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3.证人何某某、王某甲、钟某某、林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苏某某、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频监控资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认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必要。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一方虽然有召集他人到现场的行为,但聚众的目的从现有证据反映是找王某乙还钱,斗殴的证据不足;

二、因汪某某在事件中已身亡,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四人均否认召集他人或被他人召集去打架,且以上人员身上均没有器械,斗殴的主观故意无法核实; 

三、从斗殴情况反映,只有汪某某与王某乙互殴,其他人员并没有参与,不符合聚众斗殴中多人互殴的客观表现。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马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木棍、铁夹因不属于涉案财物,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不起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