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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虚开发票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47********,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址包头市东河区**小区**栋**单元**号,无业。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明知双方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关系存在的情况下,通过林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空壳公司即内蒙古**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建材有限公司向包头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张,虚开金额为234246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未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社会危害较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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