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马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余份并非法出售,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
马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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