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9********,汉族,辽阳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单元**号,现住辽阳县**镇**小区**号**单元**。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其经营的辽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平账报税,其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以票面总额的2%作为开票费,从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了12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3.481781万元,价税合计119.5411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电话传唤到案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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