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文波,男,1968年**月**日1968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68********640221196807242115,回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玺云台小区28-9011号,住户籍**地,系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税务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税务局**公务员。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如,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文波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二次退回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4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平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马文波(原平罗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自行开具发票领用申请单,使用洪峰酒楼(法人代表邵某某锋)的税务登记证、税务专用章,在办税大厅领用定额手撕发票65本,发票金额28万余元。马某某马文波领用发票期间洪峰酒楼已停业,且在工商部门已注销登记,马某某马文波将发票领出后并未交由洪峰酒楼(邵某某锋)使用,将领用的部分发票赠与他人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马某某马文波领取发票的具体数量、金额及使用情况无法确定,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马文波不起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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