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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31968********,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月18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经理宗某甲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处购买瓷砖,其哥哥宗某乙胡某某签订购销合同,交易金额511668.60元,同时约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苏某某等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公司提供,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苏某某按票面额8.5%支付税点钱,共支付给苏某某44557元,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按票面额8%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支付税点钱,支付给被不起诉人马某某37430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向上家“陈会计”支付开票费用36690元,由上家向**公司提供了出票单位为沈阳**建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48038.62元,税额76166.58元,价税合计524205.2元。**公司收到发票后进行抵扣,后税务局通知该发票为失控发票,**公司将该发票转出处理。苏某某从中赚取好处费2600余元,马某某从中赚取好处费48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44557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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