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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无任何真实业务情况下,在公司代理会计国某某的授意教唆下,通过宋某某从董某某手中购买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25776.84元,税额人民币174382.06元,税价合计人民币1200158.9元,用于公司进项支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涉案款项移交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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