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塘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二村**路*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东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名义接受江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票面金额为2859159.47元,税额为486057.13元,价税合计3345216.6元,并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约9%支付手续费。之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将所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486057.13元。
2019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退缴了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486057.1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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