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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马某某在明知不符合申领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虚构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骗取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合计人民币17464元。

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对马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4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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