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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公诉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 2016年12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2019年4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刘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二人来到合肥,由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注册成立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区**路**广场**号写字楼**室,曲某某任公司法人代表并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公司营业后,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招聘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为公司客服部负责人,由刘某某担任公司销售部负责人,招聘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和黄某某为公司销售部主管,公司下辖客服部、业务部、财务部、人事部、前台等五个部门。经查,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模式为:客服部工作人员通过群打电话方式,以公司发放免费纪念品为由头,邀约众多投资人(以中老年人居多)到公司领取免费纪念品。这些投资人到公司后,由销售部工作人员进行对接。销售部工作人员借机向这些投资人进行虚假宣传,吹嘘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背景、主营业务、产品的升值空间,并向投资人承诺或变相承诺投资产品后期可以通过**文交所、**文交所、**文交所等全国大型文交所托管、上市,对投资人进行虚假宣传。投资人在公司的虚假宣传下,纷纷出资购买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售的文化产品。这些文化产品主要包括:捣练图小型张、白金猴片、《抗战70周年纪念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套人民币大全集珍藏册》等。经公安机关调查,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不具备托管文化产品进行上线交易的资质。投资人的投资款均进入嫌疑人曲某某的个人账户,由曲某某进行工资提成发放、公司经营支出、个人开销。经统计,目前本案涉案受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

    犯罪嫌疑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系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负责管理公司一切事务,对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犯罪事实负责。除马某某、贺某某、黄某某所涉交易之外,公司其他销售人员经查实情况如下

1.公司销售人员李某某于2016 年10 月发展受害人陶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使受害人陶某某出资人民币330 元购买3 张鸡年鸡币,诈骗其人民币330 元。

2.公司销售人员叶某某于2016 年年底发展受害人陶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使受害人陶某某出资人民币2500 元购买一刀白金猴片,诈骗其人民币2500 元。

3、公司销售人员(不详)于2016 年年底发展受害人陶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使受害人陶某某出资人民币330 元购买10 枚《杨浦大桥通车纪念封》,诈骗其人民币330 元。

4.公司销售人员叶某某于2016 年10 月左右,发展受害人刘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刘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 捣练图小型张112 张,每张268 元,花费30016 元; 《抗战70 周年纪念币》300枚,花费3000 元, 《杨浦大桥建成纪念封》20 枚,共花费660 元;白金猴片5刀,每刀100 张,每张20 元,花费10000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3676 元。

5 .公司销售人员任某某于2016 年8月,发展受害人陈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张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捣练图200 张,花费53600 元,长征80周年邮资片900 张,花费22500 元, 《杨浦大桥通车纪念封》30 枚,花费990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7090 元。

6.公司销售人员任某某于2016 年11月,发展受害人陈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陈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白金猴片1刀, 2016 年11月11日购买,每刀3000 元;花费5360 元购买了20 张捣练图,每张268 元, 2016 年11月l5 日购买;黄果树瀑布邮票一版,一共60 张,面值3 分,一共花了1980 元, 《南浦大桥通车纪念封》10枚, 330 元购买。以上共计人民币10670 元。

7.公司销售人员任某某于2016 年8 月,发展受害人丁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丁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金猴片9 刀,花费19500 元,花费1000 元购买了100 枚《抗战70周年纪念币》,花费2000 元购买20 张索契纪念钞,每张100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500 元。

8 .公司销售人员万某某于2016 年11月,发展受害人杨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杨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白金猴片2 刀, 2016 年11月1日购买,每刀2500 元,11月1 1 日还花了330 元购买了10枚《南浦大桥通车纪念封》。以上共计人民币5330 元。

9.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2016 年6 月,发展受害人周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周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中国书协作品4 幅,每幅4000 元钱,花费了16000 元;航天纪念钞2 份,每份10张,每张1450 元,加上鉴定、挂牌等费用花费了3034 元; 《杨浦大桥建成纪念封》花费了990 元钱。以上共计人民币20024 元。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本人与曲某某系夫妻关系,经调查取证,刘某某从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协助曲某某管理全公司事务,公司非法所得除工资提成发放、公司经营支出外都由该夫妻二人挥霍,故对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犯罪事实负责。

三、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系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为公司销售总监,自2016 年3 月加入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来,主要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详细犯罪事实情况如下:

1.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16 年7 月左右,发展受害人刘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刘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猴年版画200 张,每张200 元,花费现金人民币2 万元。

2.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16 年11月左右,发展受害人朱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朱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白金猴片5 刀,每刀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500 元,一共花了12500 元; 1650元购买了50 枚《杨浦大桥通车纪念封》, 2680 元购买了10 张捣练图。以上共计人民币16830 元。

3.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16 年下半年,发展受害人李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买,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李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白金猴片60刀,每刀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一共花了12万元;1000张捣练图,花费人民币26. 8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8. 8 万元。

4.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16年7月至8 月期间,发展受害人闰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闰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航天纪念钞11张,每张145 元,包括鉴定费、托管费在内共花费了3685元;工农长征胜利80周年邮资片10刀,一刀100张,每张20元 共花费了2 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3685 元。

5.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16年12月初,发展受害人王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王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白金猴片3刀,花费9000元;花费330元购买了10枚《杨浦大桥通车纪念封》,另外还花了1000元订金,这是购买7刀白金猴片的订金。以上共计人民币10330元。

6.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16年8 月至11月期间,发展受害人戚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戚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捣练图200张,花费536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套人民币大全集珍藏册》9册,花费44820元;澳大利亚月银猴整版钞5根,花费44000元,《南浦大桥通车纪念封》50枚,共花费16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4070元。

7.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16年7 月以来,发展受害人谢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谢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捣练图小型张100张,花费26800元,长征胜利80周年纪念邮资片50刀,花费人民币10万元,十二生肖兽首邮资片20套,花费6万元,白金猴片3刀,花费6000元, 《南浦大桥通车纪念封》10枚,共花费330元,《抗战70周年纪念币》100枚,花费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94130元。

8.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16年8 月左右,发展受害人赵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赵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捣练图小型张20张,花费5360元。

9.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16年6月至7 月期间,发展受害人席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席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长征邮资片5刀,每刀2000元,一共花了人民币1万元,十二生肖兽首33套,每套人民币2980元,一共983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8340元。

四、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系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部主管,至2016年3月加入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来,主要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详细犯罪事实情况如下:

1、犯罪嫌疑人贺某某于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发展受害人陆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使受害人陆某某出资人民币53600元购买捣练图小型张200张,出资人民币1650元购买《杨浦大桥通车纪念封》50枚,出资人民币1万元购买白金河片五刀,共诈骗受害人陆某某人民币65250元。

2、犯罪嫌疑人贺某某于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发展受害人杨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杨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岛练图100张,花费26800元,白金红片十刀,花费2万元,航天纪念钞4份,花费 6068元,长征 80周年邮资片八刀,花费人民币16000元,《中国书协郭鸿光书法》5套,花费人民币149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3768元。

3、犯罪嫌疑人贺某某于2016年8月左右,发展受害人张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张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捣练图30张,花了8040元。

五、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系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部主管,至2016年3月加入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来,主要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详细犯罪事实情况如下:

1、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6年10月发展受害人陶某某为客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使受害人陶某某出资人民币5360元,购买20张捣练图小型张,诈骗其人民币5360元。

2、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6年10月发展受害人何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何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白金猴片3刀,花费9000元,《杨浦大桥通车纪念封》40枚,花费1320元。共计人民币10320元。

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发展受害人卫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卫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白金猴片20刀,花了40000元,捣练图430张,花了115240元,《杨浦大桥通车纪念封》100枚,花了3300元,长征胜利80周年邮资片五刀,花了1万元,花了2000元定金,定了20版黄果树瀑布整版邮票,这个后期没有去买,共计人民币170540元。

4、带着嫌疑人黄某某于2016年8月至九月期间发展受害人周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周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捣念图40张,花了10720元,长征胜利邮资片6刀,花了12000元,共计人民币22720元。

5、带着嫌疑人黄某某于2016年7月至九月期间发展受害人张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张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 :白金猴片3 刀,2016 年9 月购买,花了6000 元;捣练图50 张,花了13400元; 《南浦大桥通车纪念封》50 个,花了1650 元。共计人民币21050 元。

6、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6 年5 月至11月期间发展受害人王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王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十二生肖纪念钞10对,每对136 元钱,花费了1360 元钱; 《南浦大桥通车纪念封》10份,每份10 枚,每枚30 元钱,花费了3300元(包括相关手续费用300 元钱),委托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上海**文交所托管50 张航天纪念钞(这50 张航天纪念钞是王本人之前在工商银行购买),这50 张航天纪念钞面值有5000 元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取托管的手续费2250 元。共计人民币6910元

7、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6 年5 月至11月期间发展受害人徐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徐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捣练图50 张,花费13400 元,《长征胜利80 周年邮资片》5 刀,花费10000 元;,白金猴片1刀,花费2000 元;猴年版画50 张,花费4900元;航天纪念钞30 张,花费4350 元。共计人民币34650 元。

8.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6 年7 月左右发展受害人张某某为客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安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平台,诱骗受害人张某某出资购买情况如下: 《杨浦大桥通车纪念封》50 枚,花费1650 元,《抗战70周年纪念币》100 枚,花费.1000 元,白金猴片5 刀,花费10000 元,航天纪念钞50 张,每张7585 元。共计人民币20235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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