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公务罪、盗窃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兰陵县(原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份,马某某以为金某甲提供借款为由,将金某甲驾驶其弟弟金某乙的一辆奔驰牌轿车骗走,后转卖他人,从中获利115000千元,待受害人还钱赎车时,马某某又以抬高利息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汽车,涉案价值2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马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否采用了欺诈手段均不能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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