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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68********,回族,小学,**村委主任,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现住共和县******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73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某某,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2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共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 年8 月21 日,青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镇发电公司,将**镇**街**号楼的产权移交给了共和县县政府。2012 年7 月21 日共和县政府和青海**旅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黄河天峡**景区旅游资源综合开发经营合同书》,拟将**镇**街**号楼的产权转让给青海**旅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随后,**镇**村村委会主任马某某代表**村对**号楼的产权向共和县县政府提出了异议,并给共和县财政局提交了**号楼的产权为**村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主张**号楼的产权归**镇**村所有。2013年7月24日马某某利用村委会主任职务之便主持召开**村村民代表会议,会议上商议并由**村10名村民代表和马某某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号楼产权转让费马某某分得百分之八十,**村分得百分之二十。2013年8月21日,共和县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号楼产权为**镇**村所有,由**镇政府负责与**村委会协调后,将**号楼转让给青海**旅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16日,共和县**镇**村村委会与青海**旅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镇**街**号楼转让合同,转让价格100万元,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3月23日,青海**旅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五次将100万元转账到马某某的个人帐户,马某某将其中80万元占为已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向共和县财政局主张**号楼的产权时,作为证据材料提供的《协议书》,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协议书中甲方“中国水电**第**施工局**镇工程项目部”印章印文与该项目部原使用的印章盖印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甲方代表“齐某某”签名字迹不是齐某某本人亲笔书写。2018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给我局提供了一份他代表**镇**村和水电**局第**局**镇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但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协议书复印件中甲方代表“齐某某”签名字迹不是齐某某本人亲笔书写。同时齐某某本人陈述从未签订过上述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共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共和县公安局移送的 “中国水电**局第**施工局**镇工程项目部”印章一枚,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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