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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号。因诈骗嫌疑,于2014年1月1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2月8日、2015年4月13日、2015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2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谎称自己是鞍山政法学校辽阳招生办**,有能力为孙某某儿子唐志超办理辽宁省海洋渔业厅工作和办理大学文凭,骗取了孙某某的信任。2012年12月25日,孙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给马某某的银行卡中存款人民币36万元。次日马某某到鞍山邮政银行往赵某某的银行卡转存23.4万元。马某某得款12.6万元。其后,在明知工作无法办成的情况下,拒绝将钱款返还被害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将赃款交给公安机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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