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9年11月4日197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9110407293713241979********,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龙潭小区36号楼2单元501室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6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得知徐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能帮助办理学生转学入学,徐某某供述其告知马某某他人能帮助办理,后马某某在其舞蹈学校群里发了通知,并收取转学学生家长李某某等20人的费用,共计收了35万余元,并将其中的33万余元转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将其中的19万余元转给了刘振丽刘某某。案发后,赃款已退还19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一次退查,未查清,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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