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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61********,回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银川市**区**小区B区**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5日宁夏公安厅指定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3日,10月10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11月9日补查重报。

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谌某某介绍,以帮助胡某某、周某某办理刘某某缓刑事宜为由,诈骗两人钱款6万元。

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某某收到过被害人因办事交由谌某某转交的6万元现金。该案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核实该6万元现金去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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