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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济南圆通物流打工期间与韩某某相识,在骗取韩某某信任后,以合伙投资办厂为名,从2019年7月至9月分三次诈骗韩某某现金总计609000余元,其中约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现金马某某全部存入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全部退还赃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济南圆通物流园打工期间与韩某某相识,马某某提议想要建一家塑料颗粒厂,韩某某表示自己可以投资,并先后三次和马某某一起去银行取款,并且以现金的形式交给马某某。现有书证证实韩某某账户共取出现金659345.88元,韩某某称全部交给了马某某,马某某账户显示存入459974元,还有20余万元的现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辩解,自己在拿到韩某某的投资款后,联系了李某某,咨询塑料颗粒厂的技术问题,并查看了场地和设备。这期间,因为请客吃饭、送礼、日常花销等,支出了20余万元,其余韩某某的投资款剩余部分都在马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里。

2019年10月7日,侦查机关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传唤到案。

2020年5月26日,韩某某出具了谅解书,称投资办厂是自愿行为,马某某已经全部退赔,不追究马某某的刑事责任。

2020年9月24日,侦查机关将依法扣押的41.5万元和马某某家属上交的用于退赔的25万元,共计66.5万元,全部返还给韩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最初告诉韩某某的是要建塑料颗粒厂,并且在韩某某同意投资后,也实施了开厂的行为,也将部分钱用于了准备的事宜,并且双方也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但是,由于被害人多次对于自己是否被骗的陈述不一致,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马某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也无法认定韩某某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的财产。因此,认定马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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