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83********,回族,初中,大××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住同心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8年03月18日至2018年05月17日期间驾驶宁******大××,先后在周家村收费站共偷逃过路费3次,涉案金额达6053.2元,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05月21日主动到东风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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