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秋菊和被害人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谎称帮助程某某找关系到本县梦溪街道城管队上班,先后以找关系需要花钱、买烟送领导、缴纳工会费用等名义骗取程某某共计人民币6320元和价值人民币900元的中华烟两条。后经程某某追要,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200元。
2020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沭阳县公园路实验小学门口被民警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同月19日退还程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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