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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自己的QQ伪装成网络借贷工作人员,假装与有借款需求的被害人办理借贷业务,谎称放款需要其查看QQ流水证明有还款能力,要求被害人发送红包到自己的QQ小号,并将QQ账号密码发送给其让其登录截图。马某某登录被害人的QQ账号,将该红包转发给自己控制的QQ并领取红包,后将被害人QQ拉黑。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10月7日,马某某谎称自己的QQ是网络借贷工作人员并推荐给朋友章某某进行借款,后通过上述手段骗取章某某2100元。

2、2019年10月19日,因被害人王某某有借款需求,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加为QQ好友,马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王某某4000元。

案发后,马某某已退赃6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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