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杨某某、孙某某、谭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后按比例出资研发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所平台,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杨某某、孙某某、梁某某、郝某某(另案处理)成立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点公司)重新分配占股比例占股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所平台,分别为节点公司占25%(其中梁某某占该节点公司55%、马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占节点公司40%,郝某某占节点公司5%)、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占股30%、杨某某、孙某某、谭某某各占股15%。此后梁某某等人开发了Coinapa、3iex、Akoex、Bueex等数字货币交易所平台,其中Coinapa、3iex、A koex、Bueex等交易所平台均开发了用于操纵平台内数字货币价格的功能,此后梁某某将上述平台卖给不同对象,其中Akoex平台卖给王某甲(另案处理),由杨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王某甲实际运营,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涂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团队,利用Akoe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通过操纵平台内PCE币价格走势,导致被害人亏损,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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