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益阳市资阳区**所辅警,住益阳市资阳区**附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至2020年9月18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2013年6月15日通过益阳市公安局招录为中心城区巡防辅警,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派出所辅警。2020年1月7日,马某某跟随民警抓获了曾某甲等两名吸毒人员。2020年1月8日1时许,马某某单独看守曾某甲时,曾某甲主动提出想花钱“了难”,少关几天,回家过年,并请求马某某帮忙处理一下档案,不影响曾某甲回桃江考驾驶证。马某某在明知曾某甲的情况只能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下,答应曾某甲的请求,并主动要曾某甲交三万元就可回家过年。马某某随后授意曾某甲联系家人送钱,因曾某甲家中只有两万元,后曾某甲的弟弟曾某乙和父亲曾某丙送了两万元到**派出所门口交给马某某。当天凌晨,曾某甲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2020年1月21日,马某某再次联系曾某甲到资阳区**队**队门口见面,示意曾某甲虽还有一万元没给,同时主动提出要曾某甲买两条烟算了,于是曾某甲又花了1080元买了两条和气生财香烟送给马某某。后因马某某未帮忙处理档案,曾某甲无法参加驾驶证考试。4月初,曾某甲要求马某某退钱,马某某未退。4月10日,曾某甲向资阳公安监察室举报马某某收受财物的线索。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还21080元给曾某甲,取得了曾某甲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主动到刑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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