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610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市**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由福安市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福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份,张某某 (另案起诉)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从网上下载关于“中国梦公益大爱护贫保险项目”的宣传内容,并编造民族资产解冻类的“中国梦公益大爱护贫保险项目”。张某某构建组织框架并发展下线,从每个会员处收取1800元的会费,其中400元上缴给张某某,剩余的1400元中的900元上缴给第一介绍人,300元交给二级介绍人,200元交给三级介绍人,从中骗取款项。2019年5月份开始,张某某通过微信发展张某、李某某、罗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为一级下线,李某某又发展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二级下线。马某某在明知“中国梦扶贫公益大爱保险项目”为诈骗的幌子,为了赚取酬劳,仍以“中国梦扶贫公益大爱保险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参与入会,收取的会员费用扣除三代介绍人费用后剩余的400元转到张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马某某在“中国梦公益大爱护贫保险项目”作为讲师负责宣传、发展会员及收取会员费用转账给李某某。该案涉案总金额达24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能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发展下线及参与宣传的事实,本院仍然认为福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发展层级达三层、人数达三十人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马某某被扣押手机、银行卡由侦查机关予以返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