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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4日、9月5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小区**单元**室以出售发动机为由,先让对方付订金,后制造一张假快递物流单让对方付尾款的方式诈骗走晋江被害人蔡建立人民币3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马某某诈骗罪的定性有误,但认定马某某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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