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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南京市区内,在明知他人收购其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了一套光大银行的银行卡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朋友(身份待查)。后该银行卡经过倒售流转到王某某手中,王某某将收购的银行卡出售上家“黑豹”(台湾人),上家“黑豹”将收购银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转移。2018年7月15日,被害人黄某某在广州省深圳市被网络诈骗人员冒充天猫商城客服及银行客服人员,骗走钱款87900元,上述资金均被逐步分散到其他人员银行账户,其中涉案资金16900元流转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光大银行623156200006**)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电子凭证、收购银行账户数据表格、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5.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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