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虎林市**社区**委主任,住虎林市**小区**单元**室。
2020年10月26日涉嫌因诈骗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伪造租房协议、收入证明,以其女儿张某甲的名义骗取住房补贴款共计7200元。案发后,上述款项被中共虎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财物清单、发放廉租房住房补贴要求及程序、申请住房补贴材料、账户银行流水、黑龙江省扣押财物清单等;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考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案发前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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