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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街**号楼**号,住所地海城市**镇**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11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虚构能为夏某某的儿子易某某虽犯罪但为其办理不被判刑的事实,通过现金及网银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十一万元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8年9月2日分多次已将骗取的钱款还清。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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