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号,2019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双倍借条,约定利息3000元每月,扣除“砍头息”8000元后王某某实际得到22000元。马某某以没有抵押物为由,又逼迫王某某写假租房协议,将房子(辽阳市白塔区百亿小区45号楼2单元502号)出租给马某某3年,每年租金15000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某先后通过汇款的形式多次向马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卡支付贷款利息共计22301元。2018年2月,因王某某无力偿还利息,马某某指使黄某某带王某某到沈阳一家贷款公司借款用于偿还马某某的贷款,王某某到沈阳以后发现利息太高没有贷款,返回当日晚马某某到王某某家中逼迫其还钱,并语言威胁让王某某搬走。后王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在辽阳市太子河区恒利新城小区门前马某某驾驶的一台黑色凯美瑞轿车内,还给马某某现金15000元,马某某非法获利1530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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