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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股份专业合作社、石柱县**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街道**大道**路**号附**号**,住重庆市石柱县**街道**大厦**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2日退回石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石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2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7日)。

石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石柱县**股份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业兴合作社)、石柱县**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业安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也系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由**合作社实施,石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验收的石柱县特色果蔬扶贫示范园建设项目中蓄水池与2016年由**联合社实施,石柱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验收的**休闲农业观光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蓄水池为同一蓄水池。

2016年由**合作社实施,扶贫办验收的石柱县**扶贫示范园建设项目中冻库与2016 年由**公司实施,石柱县商务局验收的**果蔬集配中心项目中的冻库为同一冻库。

马某某以上述重复的工程项目分别向石柱县民宗委、石柱县商务局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后,又向石柱县扶贫办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共计275582元。其中以重复的蓄水池向扶贫办申报财政补助资金109262元,以重复的冻库向扶贫办申报财政补助资金1663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仅以**休闲农业观光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果蔬集配中心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石柱县**扶贫示范园建设项目竣工资料中有关蓄水池、冷冻冷藏室的图片资料相同和验收人员辨认验收的蓄水池、冷冻冷藏室位置相同就推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利用了同一蓄水池和冷冻冷藏室重复申报财政补助。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马某某在**内的**接待中心宾馆前修建了蓄水池,且在该宾馆的一楼和二楼均修建和安装了冷冻冷藏设备。故认定马某某利用同一蓄水池和冷冻冷藏室重复申报财政补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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