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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打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间,马某某与魏某某(已判决)预谋后,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故意制造车辆事故的方式,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申请理赔,骗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险金共计人民币8,9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11日,马某某与魏某某预谋后,在被保险人姚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制造马某某驾驶姚某某的皖PE****车辆碰撞魏某某驾驶的助力车,致使魏某某受伤、助力车和手机受损的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100元。

2.2018年6月24日,马某某与魏某某预谋后,在被保险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魏某某驾驶自己的苏AR****车辆在高淳区双高路辅路金牛机械路段,故意碰撞王某某的苏AZ****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后马某某以苏AZ****车辆驾驶员的身份进行报案,魏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向**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5,850元。

2019年8月13日,马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魏某某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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