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77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身份证号码330782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义乌市**街道**路**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晚,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内,利用电脑牌、作弊手机等诈赌工具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000元。王某甲、王某乙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2月25日19时47分许,民警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抓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诈骗金额小,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某某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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