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121998********,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 年3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微信上获悉推销手机话费充值卡兼职信息,遂在“**”微信群发布销售手机话费充值卡广告。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明知其所销售的充值卡无法正常使用情况下,仍接受该微信群内人员购买要求,骗取被害人戴某某3500元、方某某1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属已全额将赃款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高校在校学生,属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其家属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依法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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