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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7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5********,回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州**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利用伪造的一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在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社保参保人员新增信息,将自己的社保加入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误导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划扣马某某社保缴费,致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骗9706.18元人民币到马某某个人社保账户中,后嫌疑人马某某被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内,使用虚假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等材料,将自己添加进入被害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内,骗取被害单位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缴纳的社会保险人民币9706.18元。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其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9708元,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公司社保划款银行卡复印件、单位缴费人员情况明细、证人何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伪造材料骗取社保基金的犯罪事实。

2.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3.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钱款已赔偿、社会矛盾已化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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