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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春城街道某某大街某某栋某某门某某室,现住址德惠市某某小区某栋某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潘某某(已起诉)、焦某某(已起诉)、曹某某(已起诉)三人合伙出资人民币30万元,在德惠市某某小区D10栋一门市成立德惠市老傅家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在电视上发布广告,设置被害人无法打通的400热线获取被害人电话号码,雇佣话务员回拨被害人电话,利用预先设置的话术单,冒充“健康顾问”、“售后指导老师”“栏目组工作人员”等身份,向被害人进行“问诊”、“下危机”,通过心理暗示引发被害人对自身疾病的恐慌,虚构、夸大其所销售的产品,骗取被害人钱财。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受雇在老傅家健康咨询中心工作,依据店里发放的话术单、通过电话向中老年人销售通络宝治疗仪,销售金额1510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话术单、业绩单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已起诉)等人的证言、马某某到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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