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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绰号小马,男,藏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31993********,四川省丹巴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丹巴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4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兴文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齐某某、林某某、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0月中旬在兴文县古宋镇欢乐迪KTV商议由齐某某、林某某负责出资,曾某某负责处理社会关系,在兴文县古宋镇开设酒托店进行酒托诈骗。齐某某、林某某、曾某某商议好各自分工及分成后,在兴文县古宋镇光明大道**售楼部附近租赁了胡某某的门市开设“**”咖啡厅。咖啡厅的经营模式为被告人齐某某招募他人或自己担任“键盘手”,以交友名义在网上找陌生男子聊天提出见面,而后“键盘手”再将陌生男子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酒托女”,由“酒托女”将陌生男子带至“**”咖啡厅见面进行消费,“**”咖啡厅再将明显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酒水、小吃销售给到店男子,诈骗他人财物。

期间齐某某招募了马某某充当“键盘手”,在QQ、微信、陌陌等网络通讯社交软件上冒充女性身份,与网上不特定的陌生男子进行聊天,虚构谎言给聊天的男子制造出进一步交流有艳遇的假象后邀约对方见面,并将聊天男子的相关信息编辑成信息资料发送给“酒托女”,“酒托女”根据马某某提供的男子信息,电话联系对方后,将其带至“**”咖啡厅进行高额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兴文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马某某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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