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3********,回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卫津南路丰田4S店等地,虚构其可以通过刷信用卡换取积分、兑换汽油,随后返还刷卡钱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孟某某共计人民币56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孟某某已经谅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无刑事处罚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文光,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310022634,回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环湖东里8门105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文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文光在天津市西青区卫津南路丰田4S店等地,虚构其可以通过刷信用卡换取积分、兑换汽油,随后返还刷卡钱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孟辉共计人民币56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文光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孟辉已经谅解被不起诉人马文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文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文光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马文光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马文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无刑事处罚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文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