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2********,回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帮助刘某某丈夫李某某办理醉驾案为由,先后收取刘某某40000元,委托王某某处理该案,并将其中37000余元分多次转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取37000余元后将其中7000元交给侯某某用于处理李某某醉驾一案。后刘某某发现李某某一案系办案机关依法处理,遂要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返还好处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钱已经交给王某某为由未予退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属退还刘凤艳3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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