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水利水电建设简阳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1980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破坏通讯设备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83年4月18日经双流县人民法院再审,以破坏通讯设备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3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8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7日被因涉嫌诈骗罪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15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26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7、8月期间,周某某(另处)得知被害人吕某某在找人帮忙处理**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老板阙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在通过朋友了解到该案相关信息后,多次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向吕某某介绍案件情况,取得其信任,约定吕某某给付周某某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处理帮阙某某取消网上追逃一事。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渝州宾馆收取了吕某某给付的办事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同年10月31日,因吕某某要求见重庆警方负责的领导,周某某安排马某某冒充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喻某某与吕某某见面,向其承诺解决请托事宜。2019年12月10日,吕某某再次与周某某在重庆市渝州宾馆内碰面,周某某安排马某某在电话中再次向吕明良承诺能办好该事后,吕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200万元全部交付给了周某某。随后,周某某失去联系,其未帮助吕某某进行任何承诺事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认定马某某明知周某某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帮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