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229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村**巷**号,住址同户籍地,打工,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何某某承包**镇**牧场1200亩流转土地为由,并以为其垫付4万元土地承包费定金为欺骗手段,向何某某索要垫付的定金,先后骗取何某某345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3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到案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沙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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