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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1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10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住址山东省威海市****弄**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网络上与居住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弄**号的被害人桂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假称出售梦幻手游的游戏账号。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被害人桂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支付10000元后,即将被害人桂某某拉黑隐匿。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手机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条、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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