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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文杰、石钟元,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平川区**厂成立于2005年4月1日,2010年9月1日变更法人为马某某妻子刘某某,实际经营管理者为马某某。2012年元月,区政府下发依法关闭**厂落后产能的通知后,马某某为申请2012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省级奖励资金项目,故意向平川区工信局提供**厂虚假的申报资料,后骗取政府奖励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20万元。期间马某某未将**厂关闭拆除,而是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某继续生产经营。

案发后,马某某家属主动退赔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在主观方面,平川区**厂确实存在,且在政府奖励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20万元下达前,于2012年12月27日将该厂注销,在申报项目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有篡改厂址、虚报工人工资表等行为,但不足以证明其诈骗的故意;其次,在客观方面,平川区工信局出具文件、申报材料中照片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导致该厂的主要设备是否拆除,是否达到了政府奖励的标准无法判定。据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篡改厂址、虚报工人工资表等欺骗行为,将其家属退赔的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财政。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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