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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马某某在同村李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的岳父)家闲聊时,得知其女婿王某某想调动工作,便称自己能帮忙。2015年9月,被害人王某某找马某某商量给其调动工作之事,得到马某某答应。之后于2015年9月22日给其转款3万元。马某某拿到钱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也没有帮忙办理调动工作事宜。半年后王某某催问调动工作之事,马某某借口正在办理,后外出打工失去联系。2016年、2017年,王某某认为调动工作一事办不成了便通过亲戚找到马某某要求退钱,马某某先后两次承认此3万元自己用上了,年底归还,但一直未还。2018年7月29日,王某某找到该马要钱,二人商定由马某某就该三万元给王某某写了借条,2019年春节归还。到期后王某某又联系不上马某某,遂于2019年11月以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经甘谷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马某某涉嫌刑事诈骗犯罪,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后王某某向甘谷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2月10日,马某某被异地抓获,归案后退赃3万元,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审查起诉中,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王某某对其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已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及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以构成诈骗罪,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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