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0 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绥化市**线**号楼地块动迁过程中,有杜某某名下的动迁号为C** 有照主房面积40.17 平方米和杜某某名下无照住房面积为29平方米的房产需要回迁,为多得回迁楼房面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介绍,在办理假证人员梁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手中以9000 元价格购买了一份姓名为杜某某的假铁路房照(铁路职工自建房屋用地申请书),面积为29 平方米。后用该假铁路房照在动迁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回迁到**小区**栋**单元**室(多层),骗取政府楼房回迁面积15.95 平方米,按照《关于购置**住宅价格的说明》每平方米4193.09 元价格计算,给国家造成损失66880 元人民币。马某某到案后将非法取得的款物66880 元人民币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处罚;其系初犯,认罪认罚,已将非法所得主动全额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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