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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住辽阳县**乡**村**组**号**。2009年12月1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2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4日,宗某某因滥伐林木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宗某某在开庭审理后潜逃。宗某某找到陈某某,委托陈某某帮忙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和缓刑,陈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随后马某某找到关系人张某某帮忙办理取保候审和缓刑事宜。2014年3月27日,宗某某被辽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刑事判决,马某某等人仍于2014年6月11日承诺可以帮忙办理缓刑,并收取人民币4.6万元的好处费。马某某认为张某某收取人民币4.6万元的好处费后可以帮忙办理缓刑,以此为由马某某在首山镇和去往辽阳县山区公路上向宗某某索要每次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的好处费。2015年6月25日,张某某无法帮忙办理缓刑,并将宗某某给的人民币4.6万元返还给宗某某。但马某某拒不返还收取的钱,后经辽阳县公安局对马某某采取强制措施,马某某将人民币10000元如数返还,并与宗某某达成谅解。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本案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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