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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罪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7251991********,回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东华镇环城南路**号,无业。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期;8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低进高卖赚取差价为目的,用其昵称为“纯二&小马”的QQ号在QQ群号为78769940的资源交流群内发布其有口罩加工厂的虚假信息,以此骗取曲某某信任。曲某某主动添加马某某为微信好友,双方约定每只口罩1.2元,2月14日发货,曲某某向马某某支付一半货款作为定金。后曲某某菲以同样手段于2020年2月11日收取王某某订购口罩款共计51000元,收取卓某某订购口罩款共计53500元。曲某某向马某某支付王某某口罩款36000元、卓某某的口罩款32100元。收到货款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月12日在淘宝店铺购买113000只口罩,并向其支付16000.8元,马某某从中赚取52099.2元。受疫情影响,淘宝店铺未按时发货,曲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蛤堆后边防派出所报案,3月13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将该案移送华亭市公安局,华亭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并对马某某取保候审,3月15日马某某向淘宝申请退款,3月21日马某某收到淘宝16000.8元退款后,将退款据为己有,审查起诉期间马某某退赔全部案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被不起诉人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案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赔的涉案款物依法退赔给王某某36000元,退赔卓某某32100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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