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城县**镇**小区**栋**单元**楼**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伊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伊某某与宁城县天义镇人冯某某有债务纠纷。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伊某某明知冯某某未实施诈骗行为,而商议由伊某某将其持有冯某某购买的一套假车辆手续和冯某某单方签署的车辆买卖合同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将买方填写为自己,由其到公安机关以冯某某诈骗为由报案。宁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8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冯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经该局侦查认定冯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宁城县公安局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案件复印件、常口信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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