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4********,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园,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本院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6年9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秦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5日秦安县公安局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0日、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驾驶甘A *****黑色野马车辆从兰州运输大宗毒品到秦安县通过指定地点(20日藏匿于秦安县兴国镇庙咀村附近高架桥下水窖旁的水泥房子里、23日藏匿于秦安县第一中学后面王家山上有 “水深危险” 标志的水渠里)藏毒后告知给我县涉毒人员王某某取毒品(王某某电话号码1652658****和1389384****)的方式进行贩卖并非法获利(2020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微信昵称“某某甲” 二维码收入非法获利4000元、4月23日通过李某某“某某乙” 的微信二维码收入非法获利5000元);2020年4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甘A*****黑色野马车辆从兰州出发到临夏东乡县在自称 “马某甲” 的上线老板处将49. 165克毒品海洛因拿上后,于次日驾驶甘A*****黑色野马车辆从东乡县将毒品海洛因运输至兰州,又伙同马某某驾驶甘A*****黑色野马车辆从兰州出发运输49. 165克毒品海洛因到秦安准备给我县涉毒人员王某某进行贩卖,2020年4月2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马某某驾驶甘A*****车辆到310国道王铺梁隧道内被我局民警抓获,当场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上衣口袋里查获外用卫生纸内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五小包,后带至秦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经称重净重为49. 165克(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 【2020】288号)鉴定为海洛因成分),在查获的五小包毒品海洛因的包装塑料纸上均提取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DNA 分型(天公鉴(法物证)字【2020】182号)。
经本院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否认将携带毒品的事实告知了马某某,无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形成共同故意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及分工情况;在查获的五小包毒品海洛因的包装塑料纸上均未提取到马某某的DNA分型;经补查,公安机关提供了李某某与马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无其它证据证明转账记录是贩卖、运输毒品的毒资及获利。因此,马某某伙同李某某共同故意贩卖、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OPPO手机(红色)、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82100********)随李某某运输毒品案移送秦安县人民法院。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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