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3********,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村委***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2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27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3日10时许,勐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查获三名吸毒人员,经对吸毒人员调查,其毒品的来源是在景洪市**镇***村委***寨购买的。根据吸毒人员提供的线索,勐龙派出所民警于当日11时许在景洪市**镇***村委***寨**号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马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家中卧室墙上查获藏匿在红色紫云烟壳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蓝色封装袋中用黄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冰毒可疑物22粒,经称量,净重2.14克。2018年12月18日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送检的红色而片剂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交代在其家中卧室墙上查获藏匿在红色紫云烟壳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蓝色封装袋中的毒品冰毒红色冰毒片剂可疑物是其所持有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其贩卖毒品麻黄素的事实拒不承认),吸毒人员若某某、阿某某、天某某供述其吸食毒品系向被不起诉人购买的,因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吸食毒品,所购买的麻黄素一边吸食一边在勐龙片区进行贩卖,已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